为了个人安全,避免事故发生,有时间还是应该稍稍学习一下的。 我部1962年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执行以来,对保 证电业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起了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电力工业生产设备已 有了较多改变,生产技术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为了使规程更能适应当前生产的具 体条件,我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修订,现正式颁布,并于1979年1月开始执行, 原规程同时作废。
各发电厂、供电局、电力试验和修造等单位,凡从事热力和机械工作的人员都 必须遵守本规程,并据以修订现场规程。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督促检查并带头贯 彻执行,确保安全生产。本规程如有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地方,可在不降低安全 水平的条件下,制订相应的规定,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设备布置和各种防护装置以及其他各种安全工作的要求, 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在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问题,希随时告部。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自1978年修订颁发已执行16年, 其中一些条款已不适用,需要修改或补充。在对该规程进行全面修订之前,现对 其中一些条款做部分修改补充(条文前加*号),并增加“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补 充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这次修改不增加和改变原条文数及编排顺序,只在相应条文中修改或补充。
本规程及修订补充内容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随时告部。
第1条 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 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2条 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 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 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 担任发、供电(包括农电)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生产工人、技术人员以 及电力工业的设计、安装、试验、修造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 部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4条 上述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 定期进行考试。凡独立担任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或 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学习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 合格。对外厂来支援的工人、临时工、参加劳动的干部,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 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5条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 程师)批准后执行。但补充条文不准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第6条 各单位领导人员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程 中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齐全。分场、工区、变电所的领导和班、组长 应负责和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7条 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 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 人员遵守本规程。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 止。
第8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 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 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9条 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
第10条 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 等,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滑车的地 点应标以明显的标记(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
第11条 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
第12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 平的坚固的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临时打的孔、 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第13条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mm
高栏杆和不低于100mm高的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临 时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原有高度1000mm的栏杆可不作改 动。
第14条 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铁 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
第15条 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电缆 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 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有灰浆泥污,应及 时清除,以防滑跌。
第16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装有水 位计、压力表、真空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 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的照明,尤须光亮充足。
在操作盘、重要表计(如水位计等)、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 照明。
此外,还应在工作地点备有相当数量的完整手电筒,以便必要时使用。
第17条 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例如:消防栓、水龙带、灭 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等。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 用。不准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
第18条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运行中 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
第19条 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 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定期清除。
第20条 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当 室内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50℃。
第21条 在油管的法兰盘和阀门的周围,如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热体,为了防 止漏油而引起火灾,必须在这些热体保温层外面再包上铁皮。不论在检修或运行 中,如有油漏到保温层上,应将保温层更换。
油管应尽量少用法兰盘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金属罩壳。禁止使 用塑料垫或胶皮垫。
油管的法兰和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现象, 应及时修好;漏油应及时拭净,不许任其留在地面上。
第22条 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 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第23条 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压力应符合取暖设备的 要求。如用较高压力的热源时,必须装有减压装置,并装安全阀。
*第24条 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水塔等处的冰溜子,若有掉落伤人的危 险时,应及时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 物件,对积灰、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厂房建筑物顶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 无因漏汽、漏水而形成冰叠成山的可能,以防压垮房顶。
第25条 厂房必须定期检查,厂房的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的现 象,门窗应完整。
第26条 生产厂房内应备有急救药箱,存放消过毒的包扎材料和必需的药品。
*第27条 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合 格证并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电梯应有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 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 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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