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布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明确施工扬尘核算公式及计税面积认定标准,细化不同工程类型测算依据,由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以规范环保税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有关规定,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一、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施工扬尘相关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
二、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公式
扬尘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1-装配率)×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公式中:
1.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参照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中相关系数执行,见表1。
2.装配率为装配式建筑中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其认定方式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资料或者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载明的装配率为准。
表中:
1.施工扬尘
施工扬尘是指建筑施工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施工过程中,在限定的边界范围以内的场地产生的扬尘。
2.系数依据
施工扬尘产生量是按照物料衡算方法,根据建筑(或施工、拆除)面积、施工期,综合分析全国各地已出台的扬尘排放系数而制定的平均产生量。
3.工程类型
(1)建筑施工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含机场航站楼、公共交通枢纽站点工程、装配式建筑)、绿化工程(含园林绿化)、水利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供排水、污水处理等城市建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3)拆除工程:是指对既有建筑物实施拆除的工程。
4.计税面积
月计税面积应按照不同工程类型确定,以当月实际建筑面积或者施工面积为准;当月实际面积无法确定的,按照总建筑面积或者总施工面积和施工工期均衡计算确定。即:月计税面积=总建筑面积或者总施工面积÷施工工期天数×当月施工工期天数。
(1)建筑施工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含机场航站楼、公共交通枢纽站点工程、装配式建筑)按照土方和桩基、结构和装修两个阶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中,土方和桩基阶段建筑面积以项目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地面积为准;结构和装修阶段建筑面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确定。
绿化工程按工程项目用地面积计算,用地面积通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资料载明的面积确定。工程项目采用分标段施工的,可根据标段施工分别计算面积。
水利、水运、公路、铁路工程及其配套建筑物、附属建筑物的施工面积按红线面积计算,红线面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资料载明的面积确定。工程项目采用分标段施工,可根据标段施工分别计算面积。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供排水、污水处理管线施工面积按建设规划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计算,其他(含独立管线、小型市政附属设施等非道路类市政工程)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计算。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配套建筑物及附属建筑物的施工面积按红线面积确定。红线面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资料载明的面积确定。
(3)拆除工程
拆除工程施工面积按照整个工程项目拆除面积计算。拆除面积以项目批复文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相关资料载明的面积为准,按列举资料的先后确定。
以上工程存在隧道内等封闭式施工的,封闭式施工阶段计税面积将予以扣除,不予计税。
5.施工工期
施工工期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或者合同工期确定施工工期天数。
提前竣工的工程项目,应根据已计税面积与总建筑面积或者总施工面积的差额,在工程项目竣工时一次性计税;因故终止履行合同的工程项目,应根据相关部门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按比例确定实际建筑面积或者施工面积作为计税面积。已计税面积或者施工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或者施工面积不一致的,应按差额面积一次性多退少补。
6.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标准如下,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1)道路硬化措施: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且无破损现象;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2)边界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除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3)裸露地(含土方)覆盖: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4)易扬尘物料覆盖: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场所内;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5)定期喷洒抑制剂: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6)运输车辆冲洗装置:明确专人负责冲洗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专门的处置系统;经过处理无法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统。
(7)全封闭施工作业措施:是指施工工地采取基坑气膜等国家推荐的全封闭施工技术。
三、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