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起草《扬尘污染防治提升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聚焦施工、道路及矿山扬尘,设定2027年道路机械化清扫率98%等量化目标,推动全域扬尘管控转型,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全面落实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重庆的决策部署,系统加强扬尘污染治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推动全市扬尘管控向行业主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转变,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重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提升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全文如下:
重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提升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重庆的决策部署,系统加强扬尘污染治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推动全市扬尘管控向行业主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转变,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为核心,以在建及停缓建工地、裸土堆场、矿山开采、道路交通、渣土消纳等扬尘管控为重点,构建源头减量、过程严管、末端高效、协作有力的扬尘管控体系,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建设美丽重庆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施策,全面推进。统筹考虑城市建设、裸土堆场、矿山开采、道路交通、渣土消纳等不同领域特点,科学设定扬尘管控目标与措施,分类推进各类扬尘源系统治理。
坚持行业主责,协同共治。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要求,明晰生态环境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强化部门联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坚持科技赋能,智慧监管。充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遥感监测等先进技术,提升扬尘监测预警和溯源能力,推动扬尘管控数智化转型。
坚持激励约束,动态管理。完善扬尘管控激励约束机制,对成效显著的企业和地区给予政策支持,对问题突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实施动态管理。
三、主要目标
到2027年底,全市扬尘污染管控体系基本健全,重点领域扬尘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全市城镇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40%;主要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中心城区达98%,区县(自治县)达96%;建立道路积尘负荷监测评估体系,中心城区主要道路实施积尘负荷移动监测;全市85%在产的大型矿山、75%在产的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
到2030年底,全市扬尘管控长效机制全面建立,扬尘污染治理成效持续巩固:进一步拓展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应用范围;全市主要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98%以上;全市在产的大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
四、重点任务
(一)深化施工扬尘管控
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健全装配式建筑全过程闭环管理制度,在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图审、施工、验收等环节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将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要求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对按现行政策要求应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社会投资项目,应将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要求纳入施工图审查;推动装配式建筑实现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和装配化施工,促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到2027年底,全市城镇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40%;到2030年底,进一步拓展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应用范围。(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均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上述管委会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强化施工扬尘全流程管控。制定《重庆市施工扬尘污染管控技术要求(试行)》,细化围挡高度、喷淋频次、雾炮配置、冲洗时间等具体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将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防治责任,要求监理单位对扬尘专项费用使用及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严格审查;指导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加强施工扬尘防治培训;推动扬尘浓度与降尘措施联动控制;探索建立工地分级分类管控机制;健全施工扬尘全过程监督检查机制,完善工地自查、监理巡查、部门检查、市级督查多级联动监管体系。(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绿色施工技术。推动市政道路、管网等线性工程实行分作业段施工;房屋市政工程推广全封闭施工,城市建成区内土石方作业优先采用基坑气膜、天幕系统、钢结构封闭棚等封闭施工技术,推动2-3个应用基坑气膜封闭施工技术试点示范项目;推广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用。(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道路扬尘管控
提升机械化清扫保洁水平。推行“冲、刷、吸、扫”综合保洁作业模式,规范作业程序;应用定位导航技术加强清扫保洁监管;鼓励更新配备真空吸扫设备,提高保洁抑尘效能。到2027年底,主要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中心城区达98%,区县(自治县)达96%;到2030年底,全市主要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98%以上。(市城市管理局负责)
实施道路积尘精准治理。对施工工地、渣土消纳场、矿山开采场地的施工便道至市政道路(或乡村级以上公路)接驳收口路段的两侧易遗留渣土扬尘的路段,应洒水冲洗道路和加密清扫频次。开展道路积尘负荷走航监测,实现全市不少于200条道路每月至少1次的道路积尘负荷移动监测,在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进行加密监测;生成“污染热力图”,智能识别高值区域,建立重点道路积尘负荷数据库,动态调整保洁频次、作业方式和作业范围。到2027年底,建立道路积尘负荷监测评估体系,中心城区主要道路实施积尘负荷移动监测。(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推进环卫清扫车辆新能源化。制定新能源环卫清扫车推广计划,明确年度更新比例,将新能源车辆占比纳入环卫作业招标和考核指标,新增或更新的环卫车辆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加快环卫停车场充电设施布局建设,保障环卫车辆充电需求;落实新能源车辆购置补贴和运营优惠政策。(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裸土与堆场扬尘管控
实现裸土“动态清零”。常态化开展裸土地块排查,建立城市裸土地块清单数据库;开展裸土遥感监测,动态识别、定期推送问题清单。对河道滩涂、园林绿化、已征待开发储备用地等裸露地面,结合土地供应计划和整治时序,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绿化、透水铺装或高密度防尘网覆盖;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或者作业的建设用地,进行绿化、透水铺装或高密度防尘网覆盖;对无明确责任主体的裸土地块,由属地政府明确责任部门管控整改到位。到2027年底,中心城区单个占地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裸土地块全面完成治理;到2030年底,全市范围内单个占地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裸土地块实现“动态清零”。(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码头堆场封闭改造。干散货码头堆场实施防风抑尘网、洒水喷淋等抑尘设施;堆场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装卸环节配备喷雾抑尘装置;对于配备翻车机的码头,翻车机房出入口设置防尘帘,各作业面配置冲洗栓等清扫设施;鼓励有条件的码头堆场实施全封闭改造;新建码头推广使用全流程、立体抑尘技术。到2027年底,完成果园港、珞璜港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到2030年底,城市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实施全封闭。(市交通运输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企业物料堆场扬尘管控。加快完成钢铁、焦化、燃煤电厂、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砖瓦窑重点行业和锅炉、垃圾焚烧发电重点设施的物料仓库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对不能密闭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到2027年底,工业企业物料仓库基本完成封闭改造;到2030年底,企业物料堆场扬尘管控体系常态化巩固提升。(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渣土运输及处理处置监管
规范渣土运输行为。严格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准入管理,推行电子渣票制度,优化运输路线,渣土运输车辆安装定位并接入监管平台;渣土运输全面使用密闭运输车辆,严厉查处无证运输、未密闭运输、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加强对中小型货车运输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的扬尘管理;鼓励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升级换代,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新增或更新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完善退出机制,及时公布不良行为信息。(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渣土消纳场规范化管理。统筹考虑渣土产生量、运输成本、生态环境影响等因素,优先避开居民密集区和交通要道,科学规划选址渣土消纳场;建立消纳场管理台账制度,按照《重庆市施工扬尘污染管控技术要求(试行)》落实围挡、覆盖、洒水、冲洗、道路硬化等扬尘管控措施;健全渣土消纳场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及常态化巡查机制,完善渣土处理处置全链条闭环监管体系。到2027年底,全市渣土消纳场全面落实扬尘管控措施;到2030年底,全市渣土消纳场实现标准化管理。(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采矿扬尘管控
强化矿山开采源头管控。露天矿山实行错峰爆破,严格落实火工品差异化供应政策;采矿作业各工序采取湿式凿岩、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对采掘场、排土场已形成台阶进行压覆及洒水降尘;严格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持续提升建设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准入标准,推动新建矿山向大型化、规模化集中,新建矿山正式投产后1-2年内纳入市级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到2027年底,全市85%的在产大型矿山、75%的在产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到2030年底,全市在产的大、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矿石加工与储运扬尘管控。破碎、筛分、转载等产尘点设置密闭罩,采取机械除尘、喷雾除尘或布袋除尘;物料储存、装卸、输送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逐步实现全封闭;矿区主要运输道路、工业广场全部硬化,建立管护和定期清扫制度,配备专用洒水车定时洒水;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砂石等易撒漏物质;金属矿重点防控重金属粉尘,采用高效过滤除尘器;油气矿钻井泥浆宜采用随钻不落地处理,减少钻井岩屑产生量。到2027年底,矿山破碎、筛分等产尘环节封闭处理率达到85%,矿区运输道路硬化率达到100%;到2030年底,矿山破碎、筛分等产尘环节封闭处理率达到100%,物料输送系统全封闭改造基本完成。(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矿山生态修复与排土场扬尘管控。明确关闭矿山、历史遗留矿山扬尘管控责任主体;排土场、废石堆场采取洒水、喷雾、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鼓励覆土植被;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施工中严格按照扬尘管控要求配备抑尘设备,采用湿法作业。到2027年底,建立关闭矿山扬尘管控责任清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区扬尘管控到位;到2030年底,排土场、尾矿库等扬尘管控措施全面落实,复垦复绿持续推进。(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智慧监管能力
推进扬尘监测监控全覆盖,占地5000平方米以上或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和在建工地,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重点企业物料堆场、大中型矿山开采场地和渣土消纳场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与主管部门互联互通,并接入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数据平台。依托平台整合工地监控、道路监控、在线监测等数据资源,健全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深化智慧扬尘监管;进一步健全扬尘“问题发现—交办—督办—整改—销号—通报”全流程闭环机制;拓展无人机巡查、走航监测、卫星遥感监测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丰富AI识别应用场景,建立裸土扬尘源遥感识别成果定期推送机制,动态更新裸土扬尘源分布并自动推送至区县及行业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管控
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采取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停运,依法禁止渣土消纳场接纳渣土或进行场内渣土转运和挖掘作业,加大对在建工地、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重点企业物料堆场、大中型矿山开采场地、渣土消纳场和道路交通扬尘检查频次,增加洒水冲洗作业频次等应对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差异化管控。建立重污染天气豁免管理清单,抢修抢险工程,以及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项目工程、民生保障工程等,可以纳入施工扬尘源豁免清单。纳入豁免清单管理的施工工地,应满足《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中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要求,且全部使用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或国六运输车辆,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或国四非道路移动机械。(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管理责任
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全市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各部门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扬尘源环境监测及污染分析等工作,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监管,牵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数据平台建设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筑渣土运输管理、渣土消纳场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设施运行、城市道路保洁、园林绿化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扬尘污染行政执法,牵头推广使用新能源环卫车。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工程、水运工程等工程施工,港口码头物料存储、装卸、运输、输送等环节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工地、储备入库土地、已供待建地块、矿山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区生态修复等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经济信息部门负责组织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完善充换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清洁生产,指导督促重点工业企业落实扬尘防治主体责任。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职责,结合扬尘管控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
综合运用财政资金、财税优惠、金融支持等手段,加大扬尘治理政策保障力度。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对道路硬化、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扬尘管控措施达标的企业,降低环保税负。统筹运用大气污染防治中央资金、“以奖促治”资金,按规定范围用于支持物料密闭存储及运输、产尘环节配套除尘设施、清洁运输、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大气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研发绿色信贷产品,支持扬尘治理先进技术应用和企业绿色转型。
(三)实施重点帮扶
根据空气环境质量、扬尘在线监测、道路积尘负荷走航监测、裸土扬尘源遥感监测、扬尘污染类问题数量及整改率等,开展区县扬尘污染状况综合评估,督促指导区县完成扬尘污染整治,对整治进展缓慢的区县,由市级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联合督导。
(四)严格监督执法
各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企业,通过通报、约谈、曝光等方式强化问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
广泛宣传扬尘污染防治的政策措施、工作动态和成效,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畅通公众监督渠道,鼓励通过热线、网络平台等途径参与监督,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附件
重庆市施工扬尘污染管控技术要求
(试行)
为指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减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及《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要求。
一、施工准备阶段
(一)采用装配式围挡,底部设置挡浆带,围挡连续、封闭,一般区域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商圈周边及重要道路两侧在满足交通通行、消防、管线安全前提下宜选用5米高大围挡。围挡高度对周边建筑及场所采光、经营等造成不便时,经主管部门确认后,因时因地制宜降低围挡高度。围挡顶部安装高压雾化喷头,间距≤2m。
(二)施工现场进出通道、场内道路以及材料存放区、加工区等场所应采用混凝土、钢板硬化。工地进出口通道硬化长度不少于20米。若受现场总进深限制无法满足,则硬化长度可缩短至实际最大进深。施工道路硬化厚度满足承重要求,确保路面平整、不破损。
(三)出入口设置自动冲洗台,车辆冲洗设备以自动冲洗和人工辅助冲洗相结合配置,配备高压水枪;城市建成区新建工地出入口宜设置龙门洗车机等全封闭自动冲洗设备,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其他自动冲洗与人工冲洗相结合的方式,对出场车辆的轮胎、底盘、车身进行全方位冲洗,确保无可见泥土。配套三级沉淀池,及时清运沉渣。
(四)占地5000㎡以上或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在进出口及扬尘集中区域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五)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扬尘控制责任公示牌,公告控尘措施、设施平面布置、责任主体及监督电话。
二、土方与基础施工阶段
(一)城市建成区内土石方作业,优先采用基坑气膜、天幕系统、钢结构封闭棚等有效封闭施工措施。不具备封闭施工条件的,应采取雾炮、塔吊喷淋、围挡喷淋及移动洒水等组合降尘措施,确保湿法作业全覆盖。
(二)裸露场地采用防尘网覆盖;对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等易扬撒的物料,应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围栏并采用防尘网覆盖。防尘网目数≥2000目/100cm²或针数≥3针,克重不低于80克/m²,搭接宽度≥200mm,采用U型钉或重物固定,鼓励推广使用有效防尘且易降解的环保防尘网。防尘网使用后应及时回收处置,严禁掩埋或随意丢弃。
(三)土方开挖、回填、装卸、运输等全过程采取湿法作业。土方开挖、回填、桩基施工等易产尘作业,应落实“一点一炮”要求,每个产尘点至少配备1台雾炮机并全程同步开启,确保湿法作业全覆盖;鼓励使用高杆喷淋、塔吊喷淋、自动喷淋等先进技术。围挡喷淋系统在施工作业期间应定时开启,保持场地湿润不起尘。爆破作业应于爆破前采取湿法抑尘措施,爆破后立即洒水降尘。
(四)长距离线性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组织方案,合理划分作业段,实行分段开挖、分段回填,非作业段裸露地面应及时覆盖。具体分段长度由施工单位结合工期、安全、质量等因素在施工组织中予以明确,原则上不宜大于200米。受地质、河道、跨线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控制在200米以内的线性工程,经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可适当放宽分段长度,同时强化非作业面全覆盖、喷淋洒水等抑尘措施。
(五)土方车辆出场应冲洗干净,车轮、底盘、车身无泥土;建立台账,记录车牌、冲洗时间、冲洗人。
三、主体与装饰施工阶段
(一)脚手架外侧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金属冲孔网全封闭,封闭高于作业面1.2m;网面无破损、无积尘,对积尘严重网片及时更换,每2个月检查维护不少于一次。
(二)建筑垃圾装入容器或通过密闭垂直通道运输,严禁高空抛洒,工地内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的,应采取覆盖措施,做到“工完场清”。
(三)石材、地砖、混凝土切割必须带水作业,设置专用切割棚,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应采用移动式切割棚或设置临时围挡,严禁露天切割。
(四)结构基层打磨、腻子、木构件打磨配备吸尘设备,专人操作,随打磨同步吸尘。
(五)焊接作业优先采用低烟尘型焊接材料。除封闭场所、登高焊接等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应配备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吸尘罩口靠近焊点,净化效率不低于99%;多台焊机同时作业按“一机一罩”配置;严禁净化设施未开启或未安装过滤装置进行焊接作业;定期更换滤芯、建立维护台账。
(六)使用预拌砂浆;现场搅拌时,搅拌棚全封闭,配备喷淋设施。
(七)中心城市建成区混凝土浇筑作业,优先使用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混凝土搅拌车和泵车。
(八)刷漆、喷漆作业应在封闭空间内作业,或配备活性炭吸附等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严禁露天喷涂。封闭空间作业应严格落实相关安全规定。
四、收尾与拆除阶段
(一)拆除前预先喷淋,拆除过程持续喷淋,喷淋系统覆盖整个拆除区域;爆破拆除时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二)渣土车辆密闭运输,严禁冒装、带泥上路。
(三)拆除完成后裸露地面及时覆盖或硬化,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进行绿化、铺装或覆盖。
五、建筑垃圾消纳场、填埋场
(一)采用硬质密闭围挡,围挡连续、封闭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人口密集区宜选用5米高大围挡。围挡上沿设置喷淋雾化装置,喷头间距≤2m。
(二)出口及场内道路进行硬化处理,进出口通道硬化长度不少于20米,硬化厚度满足承重要求。消纳场、填埋场出入口应设置龙门洗车机等全封闭自动冲洗设备,出场车辆的轮胎、底盘、车身进行全方位冲洗,确保无可见泥土,配备高压水枪,设置沉沙井。
(三)对非作业区进行绿化或铺设防尘网。已倾倒建筑垃圾应在48小时内覆盖,防尘网同施工工地防尘要求。
(四)场内物料倒运、上料、卸料等环节采取喷雾、洒水、苫盖等措施。
(五)固定式破碎应建设封闭车间,配置集气罩和布袋除尘器,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移动式破碎应采取喷淋抑尘、雾炮降尘等控尘措施。
六、本技术要求适用于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以及建筑垃圾处置场等扬尘管控。水利、公路、铁路、能源等其他建设项目,其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可参照本技术要求执行。